1999年底,深圳华海公司被诉侵权。2000年2月,华海公司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9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00年底,胡律师受华海公司委托参与本案。经过周密的比对、分析,胡律师指出:涉案专利本身因撰写质量差,存在多处描述不清,前后矛盾的问题;其独立权利要求最重要的位置描述,与被控侵权的产品有本质的区别,还将不属于涉案专利标的的部件“保安单元”以功能性描述引入其特征描述,因而导致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
2001年2月,华海被诉侵权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华海公司以涉案专利存在上述根本缺陷进行抗辩,使起诉方未能占上风。深圳中院委托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进行专利侵权鉴定,试图作为认定依据。北京紫图中心邀请双方代表在北京进行听证。听证会上,双方代表激烈辩证,经会议主持人反复询问,专利权人代表承认涉案专利的概念不清,用词不当,甚至前后矛盾。
4月,北京紫图中心提交鉴定书正文, 6月,深圳中院依据该鉴定作出判决,认定华海公司两款产品侵权成立,判定赔偿额为98万余元。华海公司遂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3年5月,广东省高院下达终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华海公司互联通直排模块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免除该产品的赔偿数额人民币95万余元。至此,胡律师和其他委托人一道,成功维护了华海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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