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涉及××公司诉深圳华海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华海公司请求宣告ZL96203387.1号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案及委托鉴定
1999年11月16日:深圳市××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诉深圳市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权。2000年2月2日:华海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公司ZL96203387.1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书。9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作出2696号审查决定:维持ZL96203387.1专利权有效。 2000年底,胡律师受华海公司委托参与本案,并分析指出涉案专利本身因撰写质量差,存在多处描述不清,前后矛盾问题。其独立权利要求最重要的位置描述,与被控侵权的产品有本质的区别。涉案专利是关于电通信产品配线架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接续方便、防雷击短路等故障并在故障维修时不影响其它回路,以及不可忽视的防止操作人员触电等安全防护。涉案专利使用了外线及内线“成端端子”这样的概念并将其组件“设置在正面最前部”,同邮电部相关标准和电专业基本常识的用法相矛盾。独立权利要求中还将不属于涉案专利标的的部件“保安单元”以功能性描述引入其特征描述,因而导致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大的不确定性。2001年3月26日华海公司以涉案专利的上述缺陷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列举了足以破坏涉案专利创造性、新颖性的大量对比文献,包括在先申请专利及教科书。 此前,由深圳中院开庭,华海公司律师以涉案专利存在上述根本缺陷进行抗辩,使××公司在在庭上未能占到上风。遂由中院委托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进行专利侵权鉴定,试图作为认定依据。 在北京紫图中心无法理解受托鉴定之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是相同技术方案或等同技术方案时,曾邀请双方代表在北京进行听证。听证会上,双方代表曾激烈辩证,经会议主持人反复询问,专利权人代表也承认涉案专利的概念不清,用词不当,甚至前后矛盾。 4月8日,北京紫图中心提交鉴定书正文,承认涉案专利“用词不够确切,“费解”,但同时,对2696号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中使涉案专利免被宣告无效的重要理由,即“可以在不拔出保安单元的情况下对外线电缆成端和跳线电缆成端进行拆线、卡线等维护操作,并可直接对线路进行在线测试”,进行了曲解,变换为“无需拔出保安单元实现在线测试”,因而与2696号审查决定不符,变更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01年6月27日,深圳市中院依据北京紫图中心的鉴定作出判决,认定华海公司两款产品侵权成立,判定赔偿额为98万余元。 深圳市华海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并于2001年10月提交补充上诉状认为,涉案专利在无效审理期间因为具有“插入所述的保安单元后,上述两种成端端子完全不被遮盖”的描述而区别于现有技术,得以免遭无效;而在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又以互联通直排模块虽然其保安单元手柄偏向一边不能对外线进行卡线、拆线等操作,但配合特定的保安单元也可以进行上述操作为由,主张互联通直排模块列入侵权产品,其实质是对无效审理期间的承诺进行反悔,不但违背以北京高院为代表的知识产权界禁止反悔规定的精神,而且同《民法》中诚实信用的法则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的支持。 审理期间,200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维持ZL96203387.1号专利权有效。2002年12月,深圳市华海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高院对ZL96203387.1号专利侵权上诉案进行多次审理和讨论,并仔细查看涉案的两款产品,反复质询双方代表,逐个分析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以及包括鉴定证据在内的全部证据的内在联系,从专利法的精神和民法的根本法则的高度,支持华海公司关于互联通直排模块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上诉理由。 2003年5月12日,广东省高院下达终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华海公司互联通直排模块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免除该产品的赔偿数额人民币95万余元。胡律师和其他委托人一道,较好维护了华海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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