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历时三年多的中易公司诉微软侵权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 2009年11月,一中院一审判决微软公司使用中易黑体和宋体字库侵犯了中易公司的著作权,但没有侵犯专利权。宣判后,中易公司上诉称专利权也被侵犯,微软公司上诉称没有侵权。 微软一审被判侵权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的专利权和著作权。2007年,中易公司起诉微软,称微软1998年后,操作系统中未经允许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微软侵犯“郑码”专利权和著作权。 微软公司称,1995年9月,中国电子工业部和微软签署《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微软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优先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所以微软公司的使用是合法的。 2009年11月18日,一中院一审判决微软公司使用中易字库超出许可范围,侵犯了中易公司对“中易字库”的著作权,但未侵犯郑码的专利权。宣判后双方上诉。 微软二审拿出英文协议 8月25日上午9时许,双方代理人来到北京高院参加开庭。 庭审时,微软方拿出中英文两份中国电子工业部和微软签署的《Windows 95中文版项目标准规范合作协议书》,称英文版协议中明确说可以将中易字库和郑码输入法用于所有微软产品,根据此协议,微软没有侵权。 对此,中易方则认为,中英文协议都签字生效,但中文版本约定更具体,应以中文版为准。而中文协议中约定的是“使用于windows 95或任何其他微软产品”,这说明,任何其他产品是与Windows 95相关联的产品,而不是微软后来销售的windows XP等产品。 中易称双方有意调解 庭审持续到下午5时许,双方还就中易中标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该案适用中国法律还是华盛顿州法律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庭后,微软方未接受采访。中易中标公司代理人则表示双方都有调解意向,且一审时已分别提出调解方案,但终因出入较大而未达成一致。此案未当庭宣判。 - 庭审焦点 中易方是否有权起诉 郑码输入法相关权利1992年被转让给了中易电子公司,后来中易电子又研发出了中易字库。1999年,中易电子公司又将这两项权利转让给了中易中标公司。 对此,微软方提出,一审法院判决中易电子公司在1997年被注销,但据微软向工商部门查证,中易电子公司只是在2000年后被吊销,到现在也没有注销,因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微软方还认为,中易电子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转移郑码输入法的权利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中易中标公司取得相关权利本身无效。所以中易中标公司无权起诉。 对此,中易中标公司代理人表示,当时,中易电子公司原先的挂靠单位撤资,因此一部分债权债务分离出来成立了中易中标公司,并称中易中标公司也是全民所有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适用美国法律还是中国法律 25日的庭审中,微软方出具了一份美国律师证言,称该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国电子工业部与微软95协议中的约定,如有争议应适用美国华盛顿州的法律。 对此,中易方表示反对,认为微软未经授权扩大了95协议的许可范围,侵犯了郑码输入的著作权、专利权,属于侵权之诉,应该适用侵权地(即中国)的法律。 - 专家说法 知识产权需专项授权 8月25日,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平认为,知识产权案的典型特征就是一事一议、专项授权,在具体案例中也都是就某一事项具体授权,而不会根据一次授权一直使用下去。 张平说,微软本身在对外许可时也都是专项授权,例如使用微软产品,在面临升级时也都要再付费、再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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