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曾受委托代理了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针对ZL97329279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案件。ZL97329279专利名称为悬吊灯,申请日为1997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2月2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胡律师做了大量的检索工作,得出被请求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其申请日前,已被在先的德国外观设计所公开,因此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遂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ZL97329279号专利权无效。 经过仔细而周密的分析提出该无效宣告的具体事实与理由为: 1.被请求无效的专利涉及一种悬吊灯,其国际专利分类号为26-05,形状是双支撑固定悬吊灯的长形灯具,灯具本体侧视图上部平直,下部是一弧面。此悬吊灯与德国95年08月10日出版的(项目编号45)外观设计公报中的M9501810号文件公开的款式、形状极为相似。不仅国际专利分类号相同,而且连名称(H?ngeleuchte, 德文意为“悬吊灯”)也相同; 2.ZL97329279号专利的上部连接除硬固定杆外,与天花板之间还有一个连接物,这在97年9月25日出版(出版日项目编号为45)的德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中的M9703274号外观设计中的51.350/7款式几乎完全一样,包括与天花板的连接物。虽然ZL97329279号专利还画有俯视图,但这在消费者眼中,当然不是商品选择观察的要部。因此,俯视图可能的差异不会影响ZL97329279号专利与上述德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所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现实; 本无效案件的最终结果:由于胡律师提供的对比文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有可能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因而迫使被请求人撤回针对ZL97329279号专利的侵权诉讼,换取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双方庭外和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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