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涉及深圳市青亿林木器有限公司等被控侵害ZL 98247748.1号专利权案,以及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2001年初,专利权人以名称为“一种新型托盘”的ZL 98247748.1号专利在深圳中院状告深圳市青亿林木器有限公司等侵权。胡律师受青亿林公司委托,向法院呈送代理词外,并紧急启动检索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正式受理后,请求法院缓期审理本案。 请求书称,已查到的多篇对比文件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申请或公开,同涉案专利具有相同的发明目的,公开了涉案专利若干技术特征,已经使其丧失了新颖性或创造性。请求书引用两篇对比文件,说明涉案专利在形状和材料方面,已由附件1的中国专利公开了全部以蜂窝纸芯制成同样用途的托盘或托架,同样具有托盘的托板和支撑立柱,其立柱同样有九个,立柱下有连接件。立柱之间形成四边都可导入叉车货叉的空格;说明被请求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所要保护的形状已无新颖性。在结构方面,附件2公开的托盘不但形状相同,其顶板(托板)是二层纤维板中间有一层木板叠合而成。这种两层间加一层的方法,可启发本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简单替换材料而设计出所述专利的两层薄板夹一层蜂窝纸芯或纤维板之类的托板。根据上述对比文献,贮运行业普通技术人员均可不经创造性劳动而设计出该专利的技术方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为此提起行政诉讼,又在开庭前撤诉,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生效。 法院椐此责令原告撤诉,本案以原告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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